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索道抱索器型式试验行为,提高客运索道抱索器型式试验工作质量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和《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 12352-1990《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》、GB/T 13676-92《双线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》、GB/T13677-92《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》、GB/T13678-92《单线脱挂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》等国家标准。
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,应以最新标准为准。
第三条 生产客运索道抱索器的制造单位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按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:
(一)新建或改建的首套客运索道抱索器;
(二)转厂生产的客运索道抱索器;
(三)主要结构、材料、关键工艺、重要机构、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,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客运索道抱索器;
(四)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法律、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。
第四条 客运索道抱索器型式试验的覆盖原则是,在相同结构形式的条件下,按承载人数从高向低覆盖。
第五条 客运索道抱索器型式试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样机设计文件已通过文件设计鉴定;
(二)样机应自检合格;
(三)试验载荷与其设计值的误差不大于±2%;
(四)试验环境温度在-300C—400C范围内,风力不大于7级;
(五)有特殊要求的客运索道抱索器,可根据实际增减试验条件。
第六条 客运索道抱索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(以下简称申请单位)应当向客运索道型式试验机构(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)提供的图纸资料包括:
(一)样机设计文件鉴定报告;
(二)样机自检合格报告;
(三)样机总图;
(四)重要零部件图,包括内抱卡、外抱卡、弹簧、蓄能器、顶轴、销轴、连杆机构以及导向翼;
(五)设计计算书;
(六)重要零部件加工和装配工艺;
(七)重要零部件材质证明书;
(八)使用维护说明书;
(九)必要时,提供其它有关资料。
第七条 客运索道抱索器型式试验所用仪器设备见附件1。
第八条 客运索道抱索器包括客运索道固定抱索器和客运索道脱挂抱索器,客运索道固定抱索器型式试验内容、要求与方法见附件2, 客运索道脱挂抱索器型式试验内容、要求与方法见附件3。
第九条 客运索道抱索器型式试验工作后,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,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,向申请单位出具《型式试验报告》。
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试行。